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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日期:2019/08/07  点击:3483 次

一、严禁在房屋内、封闭式院落以及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走道、安全出口等共用空间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及其电瓶(电池)充电,应在室外空旷场地或专用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停放和充电,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拟建、在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车位的容量,同步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应尽快修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三、单独建造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与其他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之间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并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四、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箱,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五、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六、凡是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在管道井内堆放可燃物、在楼内(屋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违规留宿住人的,一律依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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